伟德BETVlCTOR体育华信永道:发行保荐书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24 12:38:4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接受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华信永道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接受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永道”、“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华信永道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三、依据《公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10

  四、依据《证券法》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情况........... 10

  六、依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对证券公司及发行人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

  本次发行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执业情况如下:

  杭立俊:男,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和负责了光大银行(601818)、天汽模(002510)、万集科技(300552)、新洋丰(000902)、朗进科技(300594)、智新电子(837212)等项目IPO或再融资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贾奇:男,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先后参与了万集科技(300552)、朗进科技(300594)、回天新材(300041)、新洋丰(000902)、常辅股份(871396)、智新电子(837212)等项目IPO或再融资的承销或保荐工作。

  王书函:男,金融数学硕士。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亿能电力(837046)IPO项目,南京证券(601990.SH)、紫天科技(300280.SZ)再融资,吉药控股(300108.SZ)财务顾问,以及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拟上市公司尽职调查、改制前融资工作。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4、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5、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互相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6、除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的主办券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机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相关监管制度和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规范、有效的投行业务项目申请文件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制定并严格遵循《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具体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项目组在现场工作基本完成,内核申请文件制作完毕、工作底稿基本收集完毕并装订成册后,由项目负责人自查、项目组内部复核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质量控制部审核。

  (2)质量控制部安排适当数量的审核员对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可能导致风险的行业状况、法律问题、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情况,并向项目组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组对审核意见做出回复及说明。

  (3)内核会议审议程序启动前,问核人和被问核人按照《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细则》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问核。形成《问核情况记录》,并由问核人和被问核人签字确认,连同《问核表》一并提交内核会议。

  (4)质量控制部根据项目组回复、工作底稿的归集情况及问核情况,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质量控制报告。

  2022年6月14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会成员经书面投票表决,同意保荐华信永道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内核会成员共7人,由具备法律、财会、金融和风险管理等专业背景人员组成,内核会成员包括公司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内核会采用现场、通讯等会议形式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的方式对拟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次内核会议经参加会议的2/3以上(含)内核小组成员同意。

  2023年3月27日,保荐机构召开了2023年第11次内核小组会议,7名内核委员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审核。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上报华信永道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全面注册制要求更新的申请材料。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本保荐机构作为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查阅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议案及决议、股东大会议案及决议和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陈述、说明和承诺以及其他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并经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评审后,认为华信永道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实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决策程序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核查情况如下:

  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与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公司将发行价格区间从9.40元/股-20.11元/股调整至5.12元/股-20.11元/股。

  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处理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为5.12元/股-20.11元/股,且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股东代表监事2人;高级管理人员6人。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及访谈,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存在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营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管理、利润分配、承诺管理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并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公司建立健全了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及发行人自设立股份公司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行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7423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4202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7480号)、《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712号)、《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2】002893号)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39.14万元、3,517.05万元、3,607.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4.28万元、3,344.64万元、3,490.88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1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2023】007423号、大华审字【2022】004202号和大华审字【2021】007480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依据《发行注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

  根据《发行注册办法》,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现分述如下:

  发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于2020年5月25日进入创新层挂牌,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为创新层挂牌公司。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属于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之“四、(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3】007423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4202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7480号)、《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712号)、《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2】002893号)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2020年度及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939.14万元、3,517.05万元、3,607.6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4.28万元、3,344.64万元、3,490.88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2年度、2021年度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2023】007423号、大华审字【2022】004202号和大华审字【2021】0074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声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声明、调查表,及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经营,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声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声明、调查表,及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经营,最近三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伟德BETVlCTOR体育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依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对证券公司及发行人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发行中,华信永道聘请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此之外,不存在聘请其他第三方为本次发行提供相关服务的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取得第三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查询第三方工商登记信息、查阅发行人费用明细和付款凭证等,对华信永道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1月6日,出于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要,发行人与无关联第三方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金额14万元。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出具了《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数字智治一体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在华信永道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华信永道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域的信息化发展程度受当地经济发展、住房公积金IT投入等因素影响呈现一定的差异化,且伴随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我国住房公积金领域信息化发展的速度在加快、要求在不断提升,公积金与互联网的结合日益紧密,技术更新周期不断缩短,客户需求亦呈多样化、个性化。若公司不能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不能持续加强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实力,未来将面临更大竞争压力,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74.68%、73.25%和60.85%,来源于银行类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1.06%、19.55%和28.89%,公司主营业务对国内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依赖程度较高。如果未来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发生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速度放缓等情形,从而影响到行业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因此,公司存在下业较为集中的风险。如公司市场开拓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被抢占,进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7,857.07万元、23,316.62万元和24,149.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4.28万元、3,344.64万元和3,490.88万元。公司销售收入与下游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政策、IT投资规模密切相关。如果未来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发生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速度放缓等情形,从而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收入或利润存在波动乃至下滑的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是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其采购一般遵循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通常在上年9月份至11月份向主管部门申报预算,次年3月份至5月份履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履行招标、合同签订等流程,因此上半年需要验收的项目相对较少,下半年尤其是年末是定制化开发合同验收的高峰期。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下半年占比较多,业绩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季度划分情况如下表: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签订合同时间晚于开工时间的情形。住房公积金 IT系统结构复杂、采购签约流程时间较长或客户部分需求尚待明确均会导致合同未及时签署。截至2023年1月31日,公司2022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中尚未签署合同的金额为4,439.64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重为74.70%,未签订合同即开工的情形下,如后续无法签订合同、无法获得客户的后续认可或相应项目实施进程停顿,会导致已投入的成本无法全部收回,从而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的部分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取得,若在特殊情形下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不能续约或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且公司未能及时取得合适的替代租赁场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软件产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支柱产业,为推动其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扶持软件行业的发展,解决软件产业在人才、投资、税收、技术保护等方面的困扰,为软件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但若未来国家改变对软件产业的政策导向,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61.11万元、1,837.43万元和1,092.03万元,现金流呈现波动趋势。此外,如前所述,公司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回款主要集中于第四季度,而相关人员工资等成本则较为均衡的发生。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服务客户数量增多,如客户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将加大公司业务回款压力,公司存在经营性现金流量波动,从而无法满足公司稳定人力成本支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4.88%、46.72%和47.96%。公司主要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由于不同客户的业务需求不同、产品技术开发的复杂程度不同,使得不同项目工作量差别较大,进而使得各技术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存在一定差异,此外,不同项目的技术成果复用率程度也会影响毛利率变动。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保持技术领先性,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或者成本控制不力,都将会使公司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70.12万元、5,636.16万元和7,267.40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1.29%、19.27%和22.59%。公司确认收入后,客户执行内部审核及付款流程时间相对较长。若住房公积金等客户因内部审批等因素导致付款周期变化,将在一定期间内对公司现金流量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另外,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控制或管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的净利润规模可能无法与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在公开发行股票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长春华信报告期内均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至 2021年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子公司长春真万、长春黑格、香江金服、晟谦信息、济南华信、苏州兴政、武汉金政、昆明金政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公司及子公司还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及进项税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当期占利润总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上述优惠政策发生变动或发行人后续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使得发行人无法享受增值税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未来的盈利状况将受到影响。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深入发展,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相关技术升级迭代加快,公司作为专业的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服务供应商,其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及时、高效地进行技术更新与产品升级,以满足客户不断升级的需求。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前沿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将新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平台、核心产品有效结合,公司将无法紧跟行业前沿技术的发展步伐,无法洞悉客户需求变化,从而面对技术升级迭代滞后及创新能力不足、公司核心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公司需要通过持续的研发维持相对的技术优势,公司关键技术一般由核心技术人员掌握,为保证核心技术的保密性,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然不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泄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公司商业机密的可能性。如果该等技术泄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若公司不能持续维护现有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研发团队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业内优秀人才加入,可能导致高端技术人才流失,从而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司主要经营成本为人力成本。2020年至2022年,公司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为11,719.20万元、12,727.80万元和14,753.22万元,职工薪酬逐年上升。未来,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公司需要保持薪酬竞争力以吸引优秀人才,这使得公司需要持续提高人力成本投入,从而将面临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公司由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共同控制,前述人员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47.41%的股份,其中,刘景郁担任公司董事长,王弋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姚航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吴文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宏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凯、韩占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就董事会、股东大会层面的重大事项的共同控制,包括会议的提案、召集、表决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约定,确保在会议前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中按一致意见进行表决。但如不能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未按照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将产生共同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合计控制公司47.41%的股份,能够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目前公司已基本建立了与股份公司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还会全面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但如果执行不力,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人事和经营决策,致使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损害的可能性。

  公司控股股东为众邦融鑫、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实际控制人为刘景郁、王弋、姚航、吴文、李宏伟、李凯及韩占远七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47.41%的股份并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若《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或失去效力,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本次公开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比例将可能稀释至37.76%(考虑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相对较低,如果潜在投资者通过收购控制公司股权,公司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之后,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未来人员数量预计将大幅增加,公司资产规模也将有所提高,组织结构和管理问题将日趋复杂,在资源整合、技术研发、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均对公司的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公司管理与运作的难度。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能否适应组织和管理模式的转变,合理制定并有效执行未来的发展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将用于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数字智治一体化平台项目。虽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目前的市场环境及对未来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但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仍然受产业政策、客户需求、行业竞争情况及未来技术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若公司对规划和业务布局进行调整,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成本、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收期、投资收益率等,从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经济效益的实现。此外,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等原因无法实现公司规划的目标,可能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整体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拟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除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本次发行上市还将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因投资者认购不足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若本次发行失败,公司将继续在创新层挂牌。

  影响股市的波动因素较多,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业绩,还取决于国际或国内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市场流动性情况、国家与行业政策和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上述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的股价产生波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产生损失,建议投资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2020年初,国内外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此次疫情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主要涉及延期复工、限制人员流动等,公司客户预算编制及审批、招标工作以及项目组进场实施均受到影响。目前国内疫情控制已取得初步成效,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未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大范围爆发,或者今后出现其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战争在内的不可抗力事件,均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是一家提供住房公积金及银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和服务运营商,为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提供多跨场景的信息系统相关的软件定制开发、维护服务、第三方产品销售与集成、外包服务等业务。公司在全国有超过100个住房公积金客户,覆盖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含15个省会或副省级城市,服务逾5,000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规模前一百的城市中,发行人服务的客户数量及缴存人数市场占有率均为行业第一。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研发工作,拥有专业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先后参与起草和制定了相关行业标准,包括《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320-2014)、《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388-2016)、《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JGJ/T474-2019)、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JGJ/T495-2022),公司目前已取得182项软件著作权,并取得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5项,连续多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并于2022年3月获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此外,公司通过了ISO27001、ISO9001、ISO20000、ISO29151质量体系认证、ITSS认证、CCRC认证、CMMI5认证等,并先后荣获“AAA级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级质量服务信誉单位”“AAA级信用等级证书”“2019中国互联网+住房公积金行业优秀解决方案奖”“2021数字政府住房公积金行业最佳解决方案服务商”“2022年度数字政府建设优秀方案”“2022年度数字政府建设优秀实践单位”等。

  发行人专注于住房公积金及银行业信息化行业,为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部门和银行等主要客户提供高质量软件产品及数字化服务。同时,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顺应国产化布局的趋势,坚持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市场影响力,已逐步成为行业领先企业之一。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管理和核心技术人员,研发模式较为完善,是一家具有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备创新发展能力;同时,发行人制定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的业务与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围绕主营业务,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增强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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